摘要:大年初一凌晨,停放在出租楼下的电动车突然起火引发火灾,造成两人死亡,遇难者的家属将电动车所有者告上法庭。
(通讯员 管爱军 记者 顾元森)大年初一凌晨,停放在出租楼下的电动车突然起火引发火灾,造成两人死亡,遇难者的家属将电动车所有者告上法庭。5月16日,记者获悉,近日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林集法庭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电瓶车所有者承担全责,赔偿两名死者家属96万余元。
2018年2月16日凌晨,淮安市淮安区一居民楼发生火灾,烧毁了电瓶车、杂物、楼房等,该事故造成居住在该楼房的住户邵某及外孙女范某死亡。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是二轮电瓶车电线故障引燃了可燃物所致。医院诊断证明书确认:两名遇难者为呼吸道烧伤、重度烧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该电瓶车的所有人为刘某、陶某夫妇。
在该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均无异议,争议的主要焦点是过错责任在该案中应当如何分担。被告刘某、陶某认为,根据消防部门的事故认定,确认是电动车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导致的火灾,自己无过错。
法院依法要求两名被告提供对电动车的使用及管理无过错的证据。两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进行证明。
法院认为,物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应及时、主动地关注自身所有或管理之物的变化状况及其对他人权利的影响,并对因违反管理和注意义务致人损害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两名被告是电瓶车车主,未能及时主动关注自有电瓶车的变化状况以及该变化状况对他人权利的影响,违反管理和注意义务。另经法院核查,两位受害人对自己的死亡无任何过错。因此,两名被告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陶某赔偿受害人邵某、范某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96万余元。在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近日淮安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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